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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批准对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收取工本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财函[2002]8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5-22 生效日期:2002-05-22
 

自治区交通厅:

  你厅《关于请批准对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收取工本费的函》(内交函[2002]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交通部《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2001年第7号令),同意盟市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在核发《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时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此项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及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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