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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6-03 | 生效日期:2002-06-03 |
辽宁省商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辽商发[2001]40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原称化学危险品)经营的管理,考虑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偏低的实际,并参照其它省的收费标准,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现将重新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20元(含证书工本费及发证过程中的有关费用)。
二、经营单位如需多个副本,每本收费10元。
三、经营单位因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而无需做现场勘察的,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每换发一份正本收费10元,换发一份副本收费10元。
四、上述收费标准为全省统一标准,各地不得层层加码,重复收费,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五、收费标准批复后,各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检查。
六、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满前三个月,请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2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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