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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农业机械修配厂(点)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1]16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4-18 生效日期:2001-04-18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核定农业机械修配厂(点)牌证工本费标准的报告》(鲁农机计字[200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业机械修配厂(点)牌证工本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规(2001)9号文批准立项。现根据你办所报三项牌证的实际成本核算情况,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农业机械修配厂(点)技术合格证每证18元(其中,正本8元,副本10元),农业机械修配行业厂(点)标志牌每个38元。所收费用必须专项用于牌证的印制发放,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省农机修配站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1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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