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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重庆市商业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财综[2001]3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3-26 生效日期:2001-03-26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将我市商业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重新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
我市商业管理系统共有行政性收费项目3项(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征收范围管理模式
1.化学危险物品经经审查合格领取化学危险物品 纳入预算
  营许可证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2.化学危险物品准经审查合格领取化学危险物品 纳入预算
  运证费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
3.酒类生产、批发、 经审查合格领取酒类生产、批 纳入预算
  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发、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资金管理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1998]155号)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渝财预外[1999]16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

  三、票据使用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以上收费项目具体的收取标准及征收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
2001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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