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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金适用利率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银办函[2001]157号 |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委员会 | |
发文日期:2001-03-25 | 生效日期:2001-03-25 |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你营业管理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金适用利率的请示》(银管文[2001]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记入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用账户的购房补贴资金,商业银行暂按照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水平计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所结利息继续滚存。
二、鉴于购房补贴资金为中央财政每年一次性拨付,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将购房补贴资金一次性记入职工个人购房补贴资金账户。如采取分月记账的,对沉淀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购房补贴资金,商业银行不予计息。
中国人民银行
2001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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