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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受理著名商标认定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藏价费[2001]3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5-15 生效日期:2001-06-01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核定受理著名商标认定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藏工商[2001]55号)文悉。为认真有效地开展我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加快实施商标战略步伐,根据《西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局负责受理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经研究,同意适当收取受理著名商标认定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受理著名商标认定费为每件3000元(含评审费、公告费、文书和证书工本费)。除此之外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二、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所收费用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

  四、此复从二00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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