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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国税计[2001]2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5-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1]3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名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开展自查工作。市局已成立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领导小组,请各单位也相应成立有局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检查计划,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各单位应于5月2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工作报告和《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于5月底前报送市局计财处。
三、自查工作结束后,市局将抽取部分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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