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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函[2001]1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08 | 生效日期:2001-06-01 |
成都市物价局、财政局:
“关于请调整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报告”收悉,为加强成都市流动人口管理,根据目前流动人口管理状况,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应按全国金卡领导小组的规划,符合公安部的技术规范。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成都市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作适当调整,请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为:每人每月13元。流动人口《暂住证》工本费、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服务费以及收费范围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9)9号文规定执行。
二、探亲访友、旅游观光、看病就医、就学、国家计划内录用的外来合同制工人和外埠的机关、团体、从事非经济活动的事业单位常驻机构工作人员等,免收流动人口《暂住证》工本费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从事家庭服务的人员,只收流动人口《暂住证》工本费,不收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
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所收费用除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9)9号文规定使用外,在原基础上所增加的3元,全部用于市公安局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四、该项工作为全省试点,此收费标准暂试行三年,每年向省财政、物价部门汇报一次收支执行情况。
五、本通知从2001年6月1日执行至2004年5月31日止,并在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1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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