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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泸荣公路泸州境内段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1]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21 | 生效日期:2001-05-21 |
泸州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泸荣公路泸州境内段改建工程收费公路立项请示》(泸市交办(2001)字第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泸荣公路泸州境内段改建工程长39.2公里,按二级公路,水泥砼路面改建,总投资控制在10818万元以内,其中:无偿投入4129.48万元(省、市补助2862.74万元,地方自筹1266.74万元);有偿部分商请银行贷款6688.52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该项目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待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收费基价标准控制在0.15元/吨?公里以内,收费站2个。
希尽快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标准和质量。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泸州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站点设置、人员配备方案,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实施收费。在建设期间,不得擅自设卡收费。
此复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1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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