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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国道108线凉桥至菩萨岗段公路改建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1]6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21 | 生效日期:2001-05-21 |
雅安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国道108线凉桥至菩萨岗公路段收费立项的请示》(雅市交计财(2001)字第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道108线凉桥至菩萨岗公路长43公里,按二级公路,水泥砼路面改建,总投资要求控制在11327万元以内(以省交通厅公路局批准的概算为准),其中:无偿投入5225万元(含少数民族杂散地区发展资金2000万元,省、地补助2125万元,地方自筹1075万元);有偿部分商请银行贷款4000万元,国债1500万元,财政借款602万元。根据《四川省贷款、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贷款、集资修建公路的政策规定。同意该项目按收费还贷公路性质立项,收费标准控制在0.15元/吨?公里以内,设收费站1个。待工程交工验收后经审查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
希尽快落实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标准和质量。工程验收合格后由雅安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站点设置、人员配备方案,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实施收费。在建设期间,不得擅自设卡收费。
此复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1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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