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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同意和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深圳和诚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复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深注协秘字[2001]41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1-05-1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和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和诚合伙会计事务所更名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工商登记的需要,同意你所更名为“深圳和诚会计师事务所”;更名后事务所的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
二、请持本批复到市财政局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及到工商、税务机关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名称变更手续,同时将变更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交市注协备案。
三、请持本批复及更名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到市公安局刻制印鉴,同时到市注协留存“和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的印模,并将公安部门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旧章的收据交市注协备存。
四、请将新启用的“深圳和诚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印模留市注协备案。
此复。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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