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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统计登记公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统信通[2001]4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18 | 生效日期:2001-05-18 |
根据市政府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文件精神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深圳市目前尚有部分单位还没有统计登记和大部分单位的统计登记时间还不满一年的实际。经研究决定:统计登记证今年暂不年审。尚未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请于8月底以前,到所在区的计划统计局继续办理统计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按《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处理。
特此通告。
附1:《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的,视为拒报。(略)
附2:各区统计登记联系电话(略)
深圳市政府
2001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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