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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国税发[2001]10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1-05-10 生效日期:2001-05-1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其他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199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报告省局。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其他收入,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部纳入财务部门进行预算管理。对单位内部其他职能部门违规开设的资金帐户,应立即予以撤消,在对有关账务情况认真清查的基础上,资金余额纳入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今后其他收入应按规定及时、全额入帐,正确核算。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严格遵照通知要求,不准把其他收入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使用。已经借出的其他收入资金,应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催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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