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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财(税)发[2001]4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09 | 生效日期:2001-05-09 |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自2001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以下高消费性的商品房不享受免税政策:1、基建计划或工程名称标明为别墅、渡假村的;2、自治区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认定的其他高消费性住宅。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1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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