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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发[2001]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17 | 生效日期:2001-06-01 |
省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计价格[1999]750号)精神,为加强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并参照其它省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辽宁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内凡按国家规定应送贮放射性废物(含废源,下同)的单位,均应交纳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
二、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标准以不赢利原则确定,由建库费、运输费、长期管理及服务费组成。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核定计划或预算拨付,
四、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到省物价局、财政厅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
五、本标准自二00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请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附件:辽宁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收费标准(略)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1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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