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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参加网上录取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收取网上录取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价费[2001]191号、苏财综[2001]99号、苏教财[2001]6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18 | 生效日期:2001-06-01 |
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
为促进我省普通(民办)高校网上录取招生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同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参加网上录取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收取网上录取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地网上录取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每招收一名考生须缴网上录取费20元,参加异地网上录取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每招收一名考生须缴网上录取费30元。
二、收取网上录取费后,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不得向普通(民办)高等学校收取其他费用。
三、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上缴的网上录取费在学费中列支,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网上录取费。
四、网上录取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在接文后十个工作日内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票据再行收费。
六、本通知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1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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