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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价费[2002]10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5-23 生效日期:2002-07-01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将会考收费项目调整为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含学籍档案)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函》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的复函》(鄂财便[2002]17号)已批准立项,经测算研究,现将核定的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标准批复如下:
  一、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核发,其工本费收费标准为5元/证(含学生档案费),在学生毕业发证时收取。

  二、收取工本费前,应到同级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省财政厅购领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以上为最终收费标准,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以其他名目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四、上述规定从2002年夏季学生毕业发证起执行。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2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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