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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军供大米和小麦粉补贴结算价格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粮[2001]10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12 | 生效日期:2001-01-01 |
各市、州及省直管市粮食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下达2001年军供大米和小麦粉补贴结算价格的通知》(国粮发[2001]55号)重新制定的军供大米和小麦粉补贴结算价格,结合我省军供粮源、筹措成本等实际情况,确定分价区军粮补贴结算价格(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部门要按总后勤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军粮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后联字第1号)规定的等级标准、价格,向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供应大米和小麦粉,所发生的差价开支,由省财政按本通知规定的补贴结算价与现行军供价的差价拨付补贴款。
二、军供结算价格,按照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结算价格总水平,划分为产区、销区和边远山区三个价区:黄冈、孝感、荆州、襄樊、荆门、随州、仙桃、潜江市为产区;武汉、黄石、宜昌、咸宁市各县(市、区),黄冈、孝感、荆州市所在地及鄂州、天门市为销区;恩施州、十堰市各县(市)及神农架林区、保康县为边远山区。
三、军粮结算补贴款按季度预拨,年终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对军粮供应决算批复,与各市、州统一结算。
四、本通知规定的军粮补贴结算价格,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军供大米和小麦粉补贴结算价格表(略)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1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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