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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冲销中国银行垫付外债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银办发[2001]107号 发文机关:国土资源部
  发文日期:2001-04-24 生效日期:2001-04-24
 

国家外汇管理局: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根据《财政部关于冲销中国银行垫付外债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68号),请你局从1999年度国家外汇储备经营收益中直接向中国银行支付5.919亿美元,用于冲销中国银行代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垫付的外债。具体拨款手续请你局与中国银行商定。
  上述工作办理完毕后,请将有关情况函告我行会计财务司。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2001年04月24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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