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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冲销中国银行垫付外债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银办发[2001]107号 | 发文机关:国土资源部 | |
发文日期:2001-04-24 | 生效日期:2001-04-24 |
国家外汇管理局: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根据《财政部关于冲销中国银行垫付外债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68号),请你局从1999年度国家外汇储备经营收益中直接向中国银行支付5.919亿美元,用于冲销中国银行代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垫付的外债。具体拨款手续请你局与中国银行商定。
上述工作办理完毕后,请将有关情况函告我行会计财务司。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2001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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