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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银发[2001]100号 发文机关:国土资源部
  发文日期:2001-04-17 生效日期:2001-01-01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试行)》(银发[1999]400号,以下简称《试行制度》)。从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年多来执行该制度的情况看,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试行制度》的要求,基本能够按照统计归属,按时报送数据,为中央银行监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提供了依据。
  在财政部制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开展的不断深入以及机构范围扩大的情况,结合中国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现将《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人员、机构、设备等方面对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予以保证。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按《统计制度》的要求,对当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同时收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数据,编制相关统计报表。

  三、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统计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四、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到此文件后,应尽快将落实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五、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在2001年5月30日前一并报送2000年12月、2001年1、2、3、4月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
2001年04月17日

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

  一、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好地为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二、本统计制度的制定充分考虑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测的数据要求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在财政部制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基础上,结合目前金融系统实行的“全科目”上报统计制度,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为主线,经人民银行有关部门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同研究后制定。

  三、人民银行统计部门负责定期收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统计数据(包括业务数据和非现场监测数据,简称统计数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为本公司汇总数据,不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企业单位数据。

  四、统计数据应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人民币业务数据和外汇业务数据,其中外币业务数据统一折算成美元后上报,折算汇率使用中国银行发布“外汇中间牌价”。

  五、本统计制度中大部分统计指标可以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科目取得数据,但有一些指标取自二级科目以及账户、台账信息。部分统计指标涉及的业务目前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能还未开展,但为保证统计指标的相对稳定和延续性,也将这些指标提前设置。

  六、每一项统计指标的人民币业务数据和外汇业务数据均有对应的指标编码,编码规则与“全科目上报统计指标体系编码规则”相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使用通讯文件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时,统计指标、币种等均以编码识别。

  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人民银行要求,将统计数据加工成标准接口格式,以计算机通讯方式,将有关电子文档发送至人民银行统计部门,直接进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

  八、对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报送数据范围的要求。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向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报送全机构汇总数据以及各办事处数据;各办事处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报送其统计数据。

  九、统计数据报送频度为月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于月后10日内将数据报送人民银行统计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在当地人民银行要求时间内报送数据。各办事处报送其总公司数据应与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数据一致。

  十、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应按期编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主要项目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润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测表》及其他报表,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报表。

  十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必要时也将随时调整。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本公司会计核算变化(如调整会计科目)而修订统计指标归属,应报送人民银行统计司审核后实施。

  十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及时。统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本统计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十四、本统计制度自2001年1月起正式执行。

 附件略

  附件1-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指标及编码
  附件1-2-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测指标计算方法
  附件1-2-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测统计指标释义
  附件1-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指标校验关系
  附件2-1:报送数据接口规则
  附件2-2:地区编码
  附件2-3:通讯方式
  附件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主要项目表归属(本外币)
  附件3-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主要项目表(本外币)
  附件3-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润表项目归属(本外币)
  附件3-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润表(本外币)
  附件3-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测报表归属
  附件3-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非现场监测报表
  附件4-1: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指标科目归属
  附件4-2: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指标科目归属
  附件4-3: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指标科目归属
  附件4-4: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指标科目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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