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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云财税[2001]1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1-04-28 生效日期:2001-04-28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财税[2000]3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云南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请结合云财税政[1998]21号、云地税发[1998]139号文件规定一并遵照执行。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收的税款不再退还。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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