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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粤价[2004]307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4-12-03 | 生效日期:2004-12-03 |
省建设厅、人事厅,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自2004年12月15日起遵照执行。
一、我省组织注册建造师(一级)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2]419号文转发)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综合知识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含上交国家10元),专业知识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30元(含上交国家35元)。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广东省其他机构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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