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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工商发[2001]6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5-0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三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公正客观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严格遵守财经法规,提高经济管理水平,保持勤政廉政,预防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指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及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人,重点建设项目专项经费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或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实施的原则进行。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财务监督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1、省工商局负责对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和省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的审计。
  2、市、地工商局负责对所属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和本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的审计。
  3、县级工商局负责对本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的审计。
  4、根据需要,省工商局可以直接对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进行审计。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以就地审计方式为主,也可采取审计调查和其他审计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下列分类进行:
  1、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即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审计。
  2、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即对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转岗、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在离开现职岗位前,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
  3、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即重点建设项目、专项经费使用的主要负责人,在此项目进行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

  第七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也可向审计部门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由单位党组委派,审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

  第九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1、任职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1)审查行政性收费收入及其他各项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问题;有无拖欠、坐支、截留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应缴财政专户存储的预算外收入问题;有无隐瞒收入私设账外账问题。
  (2)审查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有无违反专款专用原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问题;有无贪污、私分、侵占公有财物问题;有无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问题:有无违反规定吃喝招待、请客送礼、挥霍浪费问题;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问题。
  (3)审查收支节余的真实性、合法性。
  2、任期内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主要审查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各项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查有无账外资产和资产流失问题;任职所在部门、单位各项负债是否真实、合法;往来款项清理是否及时到位,有无长期挂账和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直接列收列支问题;有无账外债务,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是否落实责任,任期内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3、任期内领导干部对有关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审查是否有因个人决策失误给国家资产、资金造成损失的行为。
  4、审查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活动中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
  5、审查所在部门、单位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成立审计组,报经局长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五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领导干部本人。
  (三)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对被审单位提出审计要求。一是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二是在审计工作开始5日内,领导干部应向审计组提交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以及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三是领导干部应填写单位为其配备的公用物品清单。
  (四)审计人员通过听取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在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后,按规定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六)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呈报单位党组审批。
  (七)审计报告分别抄送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应存档。

  第十一条 对在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领导干部,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由审计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经本单位党组同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人事部门应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干部提拔、调任、免职、退休等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领导干部任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并且要清正廉洁,严格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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