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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费支出拨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工商函[2001]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5-0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商干校:
  现将《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费支出拨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地、省局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予以监督。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三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费支出拨付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执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年度收支预算,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增强经费使用透明度,规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费拨付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拨付原则
  省工商局经费支出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局长办公会议年初确定全年经费支出计划,实行集体审批制度。
  每月五日(特殊情况除外)召开一次财务例会。主要任务是分析上月收入、支出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增加收入的措施及解决问题的对策,确定本月系统经费的拨付额度。

  二、经费拨付范围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预算管理的单位,包括市,地、县工商局,省垦区工商局以及省局机关,有经费拨款关系的省局直属事业单位。

  三、经费拨付种类
  经费拨付种类分为正常经费、补助经费和专项经费。
  l、正常经费。正常经费按预算单位全年收入计划(并考虑收入进度)的75%加上上划经费的月份平均数额逐月拨付。
  2、补助经费。对于经费严重不足的市(县),省局适当拨付补助经费。补助经费的适用范围为:上划经费严重不足且经费困难有市(县);边远地区特别困难的市(县);人均经费水平较低的市(县);遇到临时特殊困难的市(县)。补助经费按季、半年、年度或临时拨付。
  3、专项经费。包括基本建设专项、维修专项、设备购置专项、救灾专项等。

  四、 经费拨付程序
  1、正常经费和补助经费拨付。由财务审计处提出拨款计划,提交财务例会讨论决定。
  2、专项经费拨付。由用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市(地)工商局审核同意书面上报省局财务审计处(涉及基本建设专项按程序报批,再由财务例会提出拨款计划,呈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3、省局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财审处按照财务例会和局长办公会所定的拨款数额,填制“拨款审批单”。 “拨款审批单”必须经制表人、审核人、财审处长及主管局长签字以后才能拨付。省局直属事业单位的“拨款审批单”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应经用款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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