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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对我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预拨及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财工[2001]37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5-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总公司),集团(控股)公司,市直属有关企业,市财政一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号)、《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工字[1996]63号)和《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财会字[1996]13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预拨及清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算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做好对2000年度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的清算的工作。
(二)对2000年度国家拨补流动资本的清算拨付工作要求在今后6月底前完成。以后每年国家拨补流动资本的清算拨付工作均必须在次年的5月底前完成。
二、财务处理规定
(一)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仅限于我市国有工业企业,其他企业(包括已改制为公司制的国有工业企业)不得比照执行。
(二)建立企业自补流动资本制度。企业要按规定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流动资本,具体比例按企业当年适用所得税率划分为:适用33%所得税率的企业税后利润补充流动资本比例为6%,适用27%所得税率的企业为3.5%,适用18%所得税率的企业为1.5%。税后利润补充流动资本部分转作盈余公积金处理,并单独反映。
(三)国家对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实行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由同时财政部门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拨给企业,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本。为了反映国家对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拨补流动资本的情况,财政部门须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流动资金类”中的相关科目拨付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
企业收到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
(四)建立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考核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监督企业补充流动资本,对企业补充流动资本的情况按年考核。企业自有流动资本(流动资本-流动负债)年末余额扣年初余额必须大于财政拨补数,并确一定比例的增长。
企业自有流动资本必须用生产经营周转,不得将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擅自用于长期投资。
(五)建立流动资本专项检查处罚制度。年终由财政部门对企业自补流动资本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一旦发现不严格按照规定补充流动资本的,财政不再拨补流动资本,并收回已拨补的流动资本。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抓好补充企业流动资本的各项工作,同时,要协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加强产品销售,积极清理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会计处理规定
(一)企业应当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方案提取的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的利润。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补充的流动资本。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核算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实际收到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
(二)企业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流动资本时,借记“利润分配-补充流动资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补充流动资本”科目。
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的企业,收到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补充流动资本”科目。
四、关于申报、审批、拨付问题
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按广州市财政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缴纳税款实行先征后返还有关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财预[1999]242)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拨付办法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由企业向经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机关核准后拨付。企业申报拨补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原则上半年办理一次。
坐落在已实施新体制的八区的拨补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的拨付,应按照《广州市深化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穗府办[1999]5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拨付办法,财政部门以1998年国有工业企业实绩入库数为基数,基数内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超基部分按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别负担。由于该项政策涉入面广,为减轻企业工作量,提高财政部门的工作效率,及时将资金列支到企业,对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拨补流动资本部分,先由市本级财政统一拨付到企业,应由区级财政负担部分,待年终结算时由区级财政专项上解;对区属国有工业企业拨补流动资本部分,先由区级财政统一拨付到企业,应由市本级财政负担部分,待年终结算时由市级财政专项返还。
未实行新财政管理体制的区、县级市,对拨补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的拨付办法不变。
五、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还政策的通知》(粤府[2000]21号)的有关精神,广州市财政局1996年7月11日印发的《关于贯彻财政部“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通知》(财工[1996]408号)和1996年8月5日印发的《关于加快大中型企业集团建设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工[1996]448号)中第六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广州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预拨清算审批表(略)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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