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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合浦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价格字[2001]1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08 | 生效日期:2001-05-08 |
北海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合浦县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问题的请示》(北价工字[200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为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同意合浦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0]150号)有关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再随销售电量征收,只能从电厂发电环节征收。核定合浦县征收标准;按水电站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征收0.02元。
三、合浦县销售电价维持现行价格标准不变。
四、根据计建设[1996]526号文件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进入各水电站的发电成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该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管、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1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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