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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府办[2001]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08 | 生效日期:2001-05-08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由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一组织协调,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下达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具体指导、督促省直各单位和各市政府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全面地开展好本地区、本部门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对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不按规定清理整顿和顶风违纪的,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理和曝光。要把此项工作与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推进“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制度改革以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巩固和增强清理整顿的整体效果。
附: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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