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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清[2001]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14 | 生效日期:2001-05-14 |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公)资局(办)、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200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或调整充实清产核资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抽调骨干力量组织开展工作,并给予适当的财力物力支持,以确保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一律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各项政策、制度和规定,以及省财政厅制定的具体细则和办法,便用省财政厅统一下发的报表和配套软件。具体包括:《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财清字[2000]3号)、《2001年广东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粤财清[2001]5号)、《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粤财清[2001]9号)、《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粤财清[2001]10号)等。
三、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粤财清[2001]5号文规定的时间要求完成财产和收支清理及数据上报、资金核实申报、总结报告及专题报告。财政部财清[2001]2号通知布置的有关汇总报表和软件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
四、各市今年将进行机构改革,要正确处理好机构改革与工作关系,做到机构改革与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两不误。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2001年05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清产核资办公室:为配合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财政部于2000年组织完成了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地方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有的已经开展,有的即将开展。为保证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规范顺利开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当前各级财政部门的重要改革任务之一,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方针和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组织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全面摸清预算单位“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编制提供真实依据,为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准确数据,既是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加强预算单位财产监管的重要措施。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地方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做为一件大事来抓,做到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保证本地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分级实施”的原则来进行。凡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一律执行财政部己制定的各项政策、制度和规定,使用统一的汇总报表和配套软件;具体包括:《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财清字[2000]3号),《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财清字[2000]4号),《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报表》(财清办字[2000]24号)、《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境外机构类)》(财清办字[2000]25号)。地方可根据上述文件制定具体细则和办法。各地方可结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于2001年全面完成本地区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
三、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资产清查、经费和收支状况清理、资金核实、检查验收和建章 建制;其主要任务:一是要摸清本级预算单位的户数。分布和结构;二是要对各预算单位的各项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实,理清资金来源渠道和支出结构情况,在全面摸清“家底”
的基础上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三是要摸清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员经费支出结构,对人员情况登记造册,并做好编制和人员实际情况的核对;四是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和核实后进行帐务处理;五是针对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管理漏洞,促进提高管理水平和国有资金使用效益。
四、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范围是:各级行政党政机关(含机关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及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未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序列;但与各级财政有经费关系的各类社会团体;实行企业管理及其下属的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对于纳入本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范围的事业单位附属单位和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也应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投入,收益上缴及经营状况等进行清查。
五、为便于全国数据汇总和分析,2001年的清产核资工作尽可能统一规定以2000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时间点;各预算单位以统一时间点进行资产盘存和清查。各地方应于2001年8月31日前完成预算单位清产核资主体工作,即:完成资产清查,清查数据审核汇总等主要工作任务。在组织完成主体工作任务的同时,各地方应认真做好本地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核实和批复工作以及本地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并于2001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清产核资数据汇总结果(表式统一下发,见附件,汇总软件另行下发)及书面工作总结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对于2000年已开展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地方;应按统一的汇总表式;软件和工作要求将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六、各地方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组织工作。一是要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要求,及早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及时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二是做好动员布置工作;按时将整个工作布置下去,落到实处;三是认真组织做好相关业务和软件培训工作,使工作人员掌握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和办法;四是做好指导、督促工作,保证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五是和财政部清产办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指定专人及时将各阶段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定期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以便及时进行经验交流和研究解决问题。
七、各地方要加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作质量。一是各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统一的政策、制度和各项工作要求,严把各项工作质量关,如实填报报表、反映情况和暴露问题;二是各预算单位要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全面自查,在此基础上,主管单位组织专门力量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必要的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三是各地方清产核资管理机构要组织有关机构和力量(如社会中介机构)对各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一定比例的样本核查,对查出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工作走过场,组织不认真等问题的要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补课纠正、推倒重来、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等处理。
附件:1.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汇总报表(略)
2.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汇总报表编报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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