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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中心城区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宜府办发[2006]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1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中心城区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中心城区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
  (2006年6月)
  为加强对中心城区燃煤污染的控制,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区大气质量,降低酸雨发生频率,营造整洁卫生的城市环境和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努力把宜昌建设成为世界水电旅游名城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区限制燃煤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中心城区淘汰燃煤锅炉的范围是:西陵区(含葛洲坝集团)、伍家岗区、点军区、[犭虎]亭区、宜昌开发区东山园区、夷陵区城市建成区。

  二、工作目标
  (一)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范围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业主均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范围内禁止使用燃煤锅炉(热电厂除外)。在此之前,各拥有燃煤锅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业主,必须根据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区域和时限,自行改造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或其它清洁燃料。

  三、进度安排
  (一)2006年9月30日前淘汰市第一人民医院等10家单位的燃煤锅炉(名单见附件1)。
  (二)2006年12月31日前淘汰市中心人民医院等10家单位的燃煤锅炉(名单见附件2)。
  (三)2007年12月31日前淘汰经纬纺机宜昌纺机分公司等7家单位的燃煤锅炉(名单见附件3)。
  (四)点军区、[犭虎]亭区、夷陵区、葛洲坝集团及宜昌开发区东山园区城市建成区内的燃煤锅炉,在具备天然气通气条件后开始分批淘汰。

  四、责任分工
  (一)市环保局负责监督实施中心城区0.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的限期淘汰工作。对超过淘汰限期仍在继续使用燃煤锅炉的,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燃煤设施。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法对中心城区的燃煤锅炉进行专业管理,在中心城区内不再审批建设燃煤锅炉,并根据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淘汰限期,不再对应淘汰的燃煤锅炉办理年审手续。
  (三)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0.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及其它燃煤设施(含茶水炉、懒汉炉、热水炉)的限期淘汰工作,并根据市政府统一要求,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淘汰工作。

  五、优惠政策
  淘汰燃煤锅炉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综合性工作,由于燃煤锅炉改造投入较大,运行成本相对提高,市政府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实施燃煤锅炉改造的单位给予支持:
  (一)市财政每年从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对按期完成淘汰燃煤锅炉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淘汰1蒸吨燃煤锅炉补助2万元。据统计,西陵、伍家岗区城市建成区共有27家单位拥有53台、168.5蒸吨燃煤锅炉,预计三年时间内完成中心城区燃煤锅炉的淘汰,共需补助资金337万元。
  (二)淘汰燃煤锅炉,不仅可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也将对天然气的销售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宜昌中燃公司对按时完成淘汰燃煤锅炉的单位或业主,给予一次性一年内用气价格下浮5%的优惠,以促进我市煤改气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主要措施
  (一)广泛动员,营造舆论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对落实淘汰燃煤锅炉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公开曝光,形成推进淘汰燃煤锅炉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责任,落实工作目标。各区政府、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制定淘汰燃煤锅炉工作计划并加大落实力度。
  (三)严格执法,确保淘汰燃煤锅炉工作如期推进。对不按期淘汰燃煤锅炉的单位,由市环保局责令其限期淘汰,逾期不淘汰的,要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燃煤锅炉。

  附件:
    1.2006年9月30日前应淘汰燃煤锅炉的单位名单(略)
  2.2006年12月31日前应淘汰燃煤锅炉的单位名单(略)
  3.2007年12月31日前应淘汰燃煤锅炉的单位名单(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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