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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企业市级离退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徐政办发[2006]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13 | 生效日期:2006-06-13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企业市级离退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企业市级离退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的实施意见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6月)
为提高企业市级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03号)精神,结合徐州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企业市级离退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发放范围为徐州市企业市级离退休劳动模范。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已获省部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资金渠道。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市属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的离退休市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市财政解决。县(市)、区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离退休市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解决。
三、发放办法。享受荣誉津贴的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由本单位提出人员名单,报所在地总工会、财政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由所在单位执行。其中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的企业市级离退休劳动模范,由主管局或社区管理部门提出人员名单,报所在地总工会,经与财政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月发给劳动模范个人。各级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享受荣誉津贴的企业市级离退休劳模。
四、本意见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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