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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1]费字18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18 | 生效日期:2001-05-18 |
各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局、纠风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中发[1996]13号、中发[2000]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乡镇推行政务公开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涉农收费公示的目标与要求
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目标是,规范涉农收费行为,提高涉农收费透明度,进一步加强对涉农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具体要求:
1、凡在本省乡镇村向农民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收费、垄断性经营服务收费,都必须通过收费公示牌(栏)或价目表等方式,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公开明示。
2、涉农收费公示的内容应包括:收费文件、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收费票据、投诉电话等。
3、涉农收费公示主要采用公示牌(栏)形式。(1)乡镇、村公示牌。每个乡镇都应在政府所在地、村在村部设立收费公示牌(已推行政务、村务公示的可结合进行),集中公布所有涉农的收费。(2)收费单位公示牌。乡镇级各有关涉农收费单位,如卫生院、城(村)建、民政、农业、林业、广播电视、交通管理、国土、计生、工商、公安、供水、电力、电信、邮政、劳动等所有涉农收费单位及中小学校,均应在本单位收费场所设立收费公示牌。卫生院(医院)的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可采取价目表的形式公示。
4、涉农收费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以县为单位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明白方便的要求,统一规定样式。为便于群众监督,公示牌(栏)面积应大于一平方米(含一平方米),并要独立置放于显眼处,字体应端正,力求美观规范。
各县(区)要充分考虑当地乡镇、村的经济承受能力,对经济条件特别差,制作涉农收费公示牌有困难的行政村,有关县(区)财政、物价部门应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划出一块予以补助。
5、涉农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在涉农收费公示后,若取消或变更调整涉农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在收费公示牌上相应取消或更改,并及时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涉农收费公示的实施步骤
涉农收费公示的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涉农收费清理整顿阶段。时间从4月上旬开始至6月30日止。各地要利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进行动员和宣传;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完成涉农收费的清理,为涉农收费公示做好充分准备。列为今年税费改革的试点县,应结合税费改革进度同步进行。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阶段。全省涉农收费公示应在2001年9月30日前完成,各地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落实涉农收费的公示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涉农收费公示后,各级物价、财政、纠风、减负部门要组织检查、验收。对不公示、半公示或假公示的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不公示且有乱收费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要进行表彰。检查验收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认真开展涉农收费的清理整顿
涉农收费公示政策性强,是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内容。各市、县(区)应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农村涉农收费调研工作的通知》(闽价电[2000]3号)的要求,在做好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对现行涉农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一律取消或纠正。要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将清理整顿结果(包括取消及纠正的项目、内容和金额),于6月底前书面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四、建立涉农收费公示的有关配套制度
涉农收费公示是加强农村价格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为了切实做到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强化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领导,各市、县(区)应成立以分管物价的市、县(区)长为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在当地物价局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涉农收费公示工作。
2、建立涉农收费监督员制度。各市、县(区)物价局要在所属各乡镇及其行政村建立涉农收费监督网络。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指定一名乡镇干部兼职物价监督员,作为县物价局的固定联络员;在行政村选择通过村委提名或村民推举等方式选择一名办事公道、素质较高并乐于为村民服务的农民代表作为涉农收费监督员,并明确其职责。各地要逐步创造条件,对涉农收费监督员进行价格(收费)法律、法规及政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监督员的监督水平。
3、完善涉农收费的投诉举报制度。各地有关部门要健全涉农收费的投诉(信访、举报)机构,并应有专人负责;对农民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和答复。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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