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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财综[2001]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5-11 生效日期:2001-05-11
 

各设区的市财政局、物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我省立即停止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各级消防部门在2000年10月止仍有余额的,已缴入财政专户的,从专户中划转入国库。未缴入财政专户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收缴国库。
  停止征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后,我省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并给予专项拨款解决。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督促消防部门按规定落实资金管理规定,缴销收费票据,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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