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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厦财社[2006]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20 | 生效日期:2006-07-01 |
各级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 号)及《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厦府[2006]167号),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将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增加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根据结余情况可用于促进本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就业再就业资金预算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统筹使用,按照不同支出项目分别列支,单独记账。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档案寄存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派遣扶持、公共实训基地设施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工本费、就业再就业工作经费补助等支出。
三、就业再就业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开支。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厦府[2006]167 号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上:经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的数据为准),《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打印的《个人推荐信》、《劳动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补贴资金拨给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转入职业介绍机构银行帐户。职业介绍补贴按季据实结算。
2、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就业困难对象(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持《低保证》中的“4045”人员、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每人200元;持《再就业优惠证》其他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按闽价[2004]385号文件规定标准的1.5倍;其他符合条件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按闽价[2004]38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3、来厦务工农民工的职业介绍补贴按闽价[2004]38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省外农民工的补贴资金由市对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本省内农民工的补贴资金按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另行制定。
(二)档案寄存补贴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档案寄存服务,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前3年按收费标准全额补贴,3年后补贴收费标准的50%。2005年底以前已享受免费寄存档案的人员,原享受政策的期限已满的,不得继续享受。
(三)职业培训补贴
1、对有能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参加具备资质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费申请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及劳动合同、申报就业等相关就业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2、对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费用的生活困难对象(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采取免收培训费的帮扶措施。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在第一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时,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免费培训申请,由职业培训机构垫支培训费用。承担帮扶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按季将享受免费培训对象的材料、申报表、花名册汇总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3、承担培训的各培训机构要按照再就业培训报名、申报、办班等流程进行,并实现全市统一联网,保障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帮扶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通过资质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立。
4、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应根据实际培训项目(工种)和物价局公布的价格确定,原则上初级培训、鉴定项目每人不高于600元;中级培训、鉴定项目每人不高于800元;高级培训、鉴定项目每人不高于1200元。每位符合厦府[2006]167号文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5、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底应组织核定次年市场急需(紧缺)工种,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参加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培训项目,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半年内实现就业的可按实际培训工种的费用给予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最高不超过1600元。
6、为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来厦务工人员已就业的,并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参照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其经费补贴渠道来源:为外省来厦农村劳动者培训的按市对区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本省内来厦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另行制定。
(四)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1、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厦府[2006]167号文规定对象及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予以补贴。补贴对象为三类:一是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人员;二是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三是政府投资开发及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凡招用上述三类对象的,由用人单位按税收缴交区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同级财政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按此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支付社会保险补贴。
2、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时间截止到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缴交社会保险费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再申请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应提供:本人《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本人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本人银行卡卡号等书面资料。
社会保险费补贴发放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府投资开发或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每季度终了后,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一季度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应附:符合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名单、已发放的工资册、《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就业困难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指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财政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1、对有能力垫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向鉴定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鉴定机构开具的正规收费发票及生活困难身份相关证明等凭证材料。
2、对无力垫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采取免费的帮扶措施,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免费职业技能鉴定申请,由承担帮扶任务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垫支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每季度终了,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一季度的办理免费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补贴,申请报告除需附上述要求的凭证外,还应提供经其职业技能鉴定后符合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名单及鉴定服务证明,签注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承担帮扶任务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通过资质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八)特定政策补助
1、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遗留问题,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一是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在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贴。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2、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建立工作人员工资增长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劳动力市场建设
各区财政还要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用于全市就业管理信息软件开发、联网设备的采购及网络设备的维护维修、联网通信费用的开支,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各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的跟踪问效管理。
(十)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拨付
根据厦府[2006]167号文件享受就业再就业各项补贴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申请补贴资金,申请时须将申请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市属申请单位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给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补贴款直接转到申请人帐户,同时在《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书上签注已享受的相关补贴项目;区属申请单位由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给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由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将补贴款直接转到申请人帐户,同时在《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书上签注已享受的相关补贴项目。
(十一)劳务派遣扶持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各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年度终了,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和对帐工作,按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
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五、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帐核算。财政、劳动保障部门2005年底结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要合并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六、中央和省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除特定政策补助外,由同级政府统筹安排落实。
七、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就业再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九、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其他机构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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