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隆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30 | 生效日期:2006-07-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武隆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21日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隆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国务院、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县计划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县监察、财政、审计、建委、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工程验收制,加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以及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施工文明和工程安全。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县计划部门提交立项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立项报告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核准报告需要提供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书、环评等手续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报告或核准报告由县计划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转报。
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前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使用政府资金向企业(公司)入股的项目,须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县计划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立项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方可依次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规划、土地、环保和行业准入等方面的审查意见,报县计划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审批或转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第十三条 县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但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未确定的,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重大公益性项目和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资质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审批。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县计划部门商财政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县计划部门组织咨询评估。未经咨询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转报。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由县计划部门采用年度投资计划方式平衡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
县计划部门在下达投资计划前会同县财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应对项目业主提供的招标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查,未经审查不予下达投资计划,县财政部门不划拨项目资金。
(一)项目招标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招标方案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标准的项目,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单位在开展招标前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方案,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县计划部门审定后,可开展招投标活动。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项目获投资概算批复后,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单位须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将建设管理方案报县计划部门,县计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审查。
(二)分次下达投资计划
招标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通过审查后,县计划部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分次下达投资计划,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并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划拨资金,不超计划拨付。
1.投资计划申报: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写出前阶段自查报告,制定下阶段工作计划,按规定程序申报。
2.项目总投资达到招标规定限额的,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项目投资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计划部门审定后下达投资计划,未报批的项目不予下达投资计划。
(三)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的,按计划编制、下达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维修、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建设以及其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县级部门在10万元以上、乡镇在5万元以上的报县财政部门审核,重点审核资金来源。审核后计委再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项目规划、用地、建管等手续,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县计划部门、县监察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安排投资计划和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制定详实的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批。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国家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建设资金按照相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开设,办理基本建设资金的归集和拨付;项目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帐户,核算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收支业务。
第三十条 项目开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比例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不拖欠民工工资。对建设资金不落实可能产生拖欠工程款的,县计划、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建议。
对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办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金由县计划、财政等部门共同监管。项目总投资达到招标规定限额的,其项目资金使用需按规定程序报批,经工程监理审查、主管部门复查、县计划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审定后拨付资金,未经报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要对项目的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及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计划或按程序拨款。
第三十三条 项目前期费用的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在县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范围内。修缮维修、设备购置不列前期工作经费。
第三十四条 资金管理实行按项目概算分明细总额控制管理,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分阶段、分项目明细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项目资金,若造成的新增投资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项目;
(四)擅自提高建设规模、标准的;
(五)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单独设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实行总额控制支付,未经批准单独设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严禁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必须由县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其工程监理费列入项目工程投资成本。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实行“先审查,后批复”的原则。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再下达竣工决算批复,中介机构审查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性项目以审计报告为准,并由财政部门下达竣工决算批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应当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计划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
第四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财务监督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进行。
第四十三条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的;
(四)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
(三)违法下达投资计划的;
(四)违法批准增加建设资金的;
(五)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七)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许可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意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对管理相关人的行政处理,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决定;行政处分由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政府举债资金及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计划部门、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武隆县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