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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价费字[2006]6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21 生效日期:2006-06-01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费[2006]47号收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批复》(鄂财综发[2006]1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你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武汉市犬类限养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应按以下标准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
  1、单位饲养护卫犬:第一年每只犬800元;第二年每只犬400元。
  2、个人饲养观赏犬:第一年每只犬300元;第二年每只犬2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均含对限养犬类办证工作中的犬证、犬牌、电子芯片等费用。

  二、武汉市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费用,所收费用应全部用于对限养犬管理工作中设备购置和维护、留检所的建设以及日常管理等有关支出。在实施收费前应到武汉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试行两年。两年期满后,由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费用收支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收费标准的正式执行意见,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武汉市物价局
200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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