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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锡劳社就[2006]25号、锡财社[2006]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6-08 生效日期:2006-06-08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苏劳社就[2006]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江苏省农村劳动者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2006年7月1日起,本市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时应按使用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后,参加失业保险的本省农村劳动者失业,可按规定与城镇劳动者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关于在市区(不含锡山区、惠山区)城镇单位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失业保险征缴及待遇支付处理办法。
  1、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办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时,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苏劳社就[2006]14号文件有关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工作衔接,制定相应具体实施方案;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要提前做好市区申报缴费信息系统的调整、完善工作。

  2、用人单位与农村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7日内到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及时为农村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3、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并自主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村劳动者,可到本人《暂住证》上明确的居住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和档案转移办法同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直接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其失业保险金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按月实施社会化发放。

  三、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上述第二条规定制定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征缴实施方案,以及农村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操作办法。

  附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有关失业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略)

无锡市其他机构
二OO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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