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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公益性岗位认定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劳社就[2006]28号、锡财社[2006]1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14 | 生效日期:2006-06-14 |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部、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全面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发挥促进就业资金的最大效应,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11号)精神,现就公益性岗位认定及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认定标准和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是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为满足公众利益的非营利性的管理、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计划生育指导员、交通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管员、户口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城市管理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会公共服务类岗位(不含物业管理公司岗位):社区公共安全保卫、社区公共卫生保洁、社区公共环境绿化等非营利性服务岗位;
(三)其他公益性管理服务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认定程序
市区(不含锡山区、惠山区)区级财政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每年年初进行排查,明确岗位类型及数量,填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无锡市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表》(附件1)及汇总表(附件2),并附有关批文、单位有效证照及投资证明等资料,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集中进行核实认定。
市级财政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由市各部、委、办、局每年年初排查出公益性岗位,向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直接申报、认定。
三、健全公益性岗位报告制度
凡新投资或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将岗位需求信息及时上报县级以上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集中向社会发布岗位需求信息,组织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重点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
“4045”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请公益性岗位继续实行岗位补贴制度。市区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请按《关于市区社会保险和就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五、监督与检查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及补贴申领手续,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资金的,除通报批评、追缴全部非法所得资金外,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财政及相关部门将定期组织对公益性岗位进行跟踪检查,并组织年度复审。
六、本办法实行起止期限与《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11号)相同。
七、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认定及管理办法。
附件:
1、无锡市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表(略)
2、区公益性岗位汇总表(略)
无锡市其他机构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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