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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安庆市居民门牌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1]16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08 | 生效日期:2001-05-08 |
安庆市物价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安庆市居民门牌工本费标准的请示》(价费字[2001]31号)悉。鉴于你市居民门牌制做工本费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居民门牌工本费的批复》(财综[2000]606号)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将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市在发放本市市区(不含县城)居民门牌时,向房屋产权所有者收取的居民门牌工本费标准为: 1、铝板烤漆162×102mm规格每块5元;
2、铝板烤漆100×90mm规格每块3.5元。
上述收费内含登记、制作、辅助材料、安装、宣传、日常维护管理等费用,不得另行分解收费。在向居民户安装时只能收取一种规格门牌工本费,不得重复收费。此项收费只限于今年你市整顿门牌工作中一次性收取。
二、你市在组织对居民户门牌安装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宣传,取得市民的拥护和支持,对五保户、特困户和确有困难的下岗职工户要给予免费安装。
三、收费单位在收到本文后,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其他各地市不得参照。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1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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