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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教规[2006]139号、锡价费[2006]142号、锡财综[2006]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20 | 生效日期:2006-09-01 |
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学校管理中心:
根据江苏省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5]105号、苏价费[2005]379号、苏财综[2005]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无锡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无锡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办、公有民办和民办幼儿园、托儿所(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家长应合理分担幼儿培养成本,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
第四条 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幼儿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
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幼儿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无锡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投入及居民承受能力,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经同级物价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江阴、宜兴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江阴、宜兴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上述原则核定。
第六条 公有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市、市(县)教育、物价部门按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及居民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标准另行下达。
第七条 公办、公有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
幼儿园类别分为:农村合格幼儿园、农村二类幼儿园、农村一类幼儿园、市合格幼儿园、市二类幼儿园、市一类幼儿园和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凡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应主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评估定类。农村合格幼儿园、农村二类幼儿园、农村一类幼儿园、市合格幼儿园、市二类幼儿园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定类,市一类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定类,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估验收后,上报省教育厅认定。幼儿园复评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根据公办、公有民办幼儿园不同类别,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民办幼儿园根据物价成本调查队确认的教育培养成本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市、市(县)、区教育、物价部门备案,物价部门应当对民办幼儿园出具收费标准备案复函。
第九条 寄宿制幼儿园对寄宿的幼儿可适当提高保育教育费,具体标准依据住宿成本按定价权限确定。
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收费可在实际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第十条 保育教育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但对交费有困难的入园幼儿家庭,应按月收取。由于放假或中途转学等,按月收取保育教育费的幼儿园,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可按在园天数计算保育教育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按学期收费的幼儿园,入园幼儿在三个月内自行退(转)园的,退还一半保育教育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费。
第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应主要用于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等支出。
公有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应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等支出。
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应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及津贴、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图书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幼儿园举办食堂、为幼儿供应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按实际成本核算并每月结算,按月向家长公布帐目,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除节假日之外,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即下午4:15之前),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严禁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保障机制,必须在现有财政投入的基础上,逐年加大财政投入,以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
第十五条 完善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托)的资助政策。对烈士子女入园的保育教育费可给予减免一半;对特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凭特困证、无锡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所在幼儿园申请酌情减免保育教育费;对孤儿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对流动人口子女在入园与收费上享有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注册为事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伙食费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伙食费不属政府非税收入,应直接留归幼儿园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公办、公有民办幼儿园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报告,民办幼儿园每年保育教育费用收支情况,应当在次年初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
各幼儿园应当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或幼儿园评估定类有效文件、批准收费的有效文件,民办幼儿园还应持《办园许可证》、收费标准备案复函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年审。收费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各幼儿园应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
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 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规乱收费或平调、截留、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教育乱收费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苏办发[2004]21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无锡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符的同时废止。
无锡市教育局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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