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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财税[2001]4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5-10 | 生效日期:2001-05-10 |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第二条“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是指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用于居住的居民住房。”
二、本《通知》第三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是指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租赁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做好宣传工作,通过积极的政策引导,激活房地产市场,扩大住房需求,配合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1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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