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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价[2001]45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6-25 生效日期:2001-06-25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我市去年印发了“关于制发《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72号)。在执行中,一些单位反映涉及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的收费标准不统一。经研究,《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中,执业收费标准第12项“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验证”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52号)执行(标准附后)。
  各会计师事务所接本通知后,尽快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编制、审核收费指导标准(略)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1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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