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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地税发[2001]16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6-14 | 生效日期:2001-06-14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市局要求2001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空置商品房的减免税手续,纳税人除按原要求提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盖章 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房地产交易所盖章 的销售合同和地税部门统一要求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外,还需提供开发项目的计委立项批复。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请示上还必须注明该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和联系电话。同时,各单位要认真细致地作好空置商品房减免税的审查核实工作,遵照市局的要求汇集资料,严格把关,并按照税收管理体制于年度终结时逐户报市局审批。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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