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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委派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财会字[2001]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23 生效日期:2001-07-23
 

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2001]12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企业工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在国有企业中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51号)有关规定,制定了《重庆市会计委派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会计委派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关
2001年07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计委派人员的管理,保证会计委派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根据财政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2001]12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企业工委、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关于在国有企业中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5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或项目:
(一)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重点建设项目;
(三)其他按规定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人员,是指政府部门向所属单位重点项
目委派的财务总监、各控股(集团)公司母公司向所属子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或其他会计主管人员。

  第四条 会计委派人员必须取得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委派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未取得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委派人员任职资格证书》的,不得作为会计委派人员派出。

  第五条 重庆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为我市市级单位会计委派人员管理机构,负责市级会计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与认定、任职资格年检、任职资格档案管理以及其他相关事宜。重庆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对区县(自治县、市)会计委派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会计委派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
业精神;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取得会计或审计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担任大中型
企业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3年以上;
(四)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并完成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委派人员业务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五)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会计委派人员:
(一)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较大的;
(二)有贪污受贿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对单位因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而造成较大损
失负有个人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四)市财政局认定的不宜担任会计委派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认定与管理

  第八条 会计委派人员任职资格采取派出单位申报、重庆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认定的办法。拟派出的会计委派人员,须由派出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重庆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委派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本人工作业绩简述,包括政策理论水平、协调组织能力、解决重大问题和开拓创新能力、在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参与经营决策等方面的实际成效及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所起的作用等;
(三)申报单位的鉴定材料、推荐意见和工作经历、任职经历证明;
(四)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会计委派人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重庆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根据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会计委派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后,由市财政局颁发《会计委派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会计委派人员任职资格名单报市委企业工委、市监察局备案。

  第十条 会计委派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未获认定通过的,申报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报。

  第十一条 会计委派人员每年应接受重庆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的年度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对单位行使监督职责、参与内部重大决策的情况;
(三)会计委派人员其他职责的履行情况;
(四)参加业务培训及个人职业道德情况。

  第十二条 派出单位根据年检的结果组织实施对会计委派人员的定期
或任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重庆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
考核情况纳入会计委派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作为续聘、解聘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重庆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对会计委派人员建立任职资格档案,对会计委派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认定、年检等有关材料均存入任职资格档案。
  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第十四条 重庆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对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会计委派人员,上报市财政局取消其任职资格并收回《会计委派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被取消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所在单位的会计委派人员,也不得作为其他单位会计委派人员的拟任人选。

  第十五条 会计委派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况之一的;
(二)指使财务会计人员做假账,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提供虚
假会计信息的;
(三)干扰、阻碍有关执法部门和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监督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五)市财政局认定的应当取消任职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会计委派人员在任期内因故获准辞职、或被解聘、或受到
各类行政处分的,派出单位应及时报重庆市会计委派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前的会计委派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仍可继续任职,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委派人员业务培训并取得《会计委派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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