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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地税发[2006]3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2-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6]8号 2006年1月18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5]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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