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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信息产业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财综[2001]9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6-01 生效日期:2001-06-01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市新闻出版局:
  根据市政府71次常务会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将我市新闻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
新闻部门有行政性收费项目3项(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征收范围 管理模式
出版物准印证工本费 全市公开发行的报刊;连续  纳入财政专户
性和非连续性内部资料;电
子音像制品
印刷许可证及代印、代发 全市印刷行业、国家出版计  纳入财政专户
管理费 划内的出版任务、国家计划
内出版任务外的异地在渝代
印、代发书刊。
著作权管理费著作权的侵权与纠纷案件的  纳入财政专户
受理、作品的技术鉴定等。

  二、资金管理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其中:市级“收缴分离”按《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渝财预外[1999]16号)规定执行,各区县(自治
县、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渝财预外[1999]16号制定。

  三、收费许可证办理票据使用
上述收费项目变更后,各级新闻部门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其中: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以上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
2001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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