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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丙类帐户托管债券兑付及收益款项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中债字[2001]0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7-02 生效日期:2016-12-11
 

甲类结算成员:
  鉴于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中甲类及丙类帐户已开始使用,许多结算成员的帐户将予以变更,为明确帐户变更后丙类帐户托管债券兑付及收益资金拨付业务,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计划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即代码为9001、9002、9003的三种债券)和企业债券、特种金融债券在付息及兑付时,由我公司按照托管名册所载债权人认购明细,无论是乙类帐户还是丙类帐户持有人,都直接向债券持有人拨付。
  持有计划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特种金融债券的丙类帐户持有人如开户行、户名及帐号有变化,应立即通知其结算代理人,结算代理人及时通知我公司。如因丙类帐户持有人未将变化后的资金帐号、开户行、户名通知结算代理人,或结算代理人未及时通知中央结算公司而延误兑付资金的拨付,我公司不承担因延误而给丙类帐户持有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二、市场化发行的债券付息及兑付时,由我公司按照债权登记日从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所打印出的债权人明细清单进行资金拨付,其中甲类帐户下所列丙类帐户的应付息及兑付资金一并划入其结算代理人指定帐号,由结算代理人再分别按丙类帐户托管明细划入丙类帐户成员指定帐户。
  市场化发行债券的债权登记规定如下:附息债付息时,付息日的前一营业日为债权登记日;到期兑付时,债券到期前第十个工作日为债权登记日。债权登记日日终托管帐户记载的债券即享受本期利息或兑付本息。

  三、计划发行及市场化发行债券兑付手续费的划拨比照本通知第一、二条资金划拨程序施行。

  四、在乙类转甲类和乙类转丙类或相反的帐户变更时,对原帐户中因封闭式回购待购回、质押、司法机关查封等正处于冻结状态的债券的付息、兑付等收益款项,我公司仍向原帐户持有人指定的资金帐户拨付。司法机关查封时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五、请甲类结算成员收到本通知后转发给所代理的丙类结算成员。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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