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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发改商价字[2006]1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化肥监管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放宽生产企业化肥出厂价上浮幅度。2006年,继续对省管尿素、磷酸二铵出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生产厂家在中准价不变的前提下,出厂价格最高上浮幅度由原10%放宽到15%、下浮不限;进口钾肥港口交货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为3%、下浮不限;其它品种的化肥出厂价格仍按属地原则,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适当调整流通领域化肥综合经营差率水平。2006年,继续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由原来的6%调整到7%(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不包括直接运杂费),其中批发环节最高不得超过4%,允许二道批发环节,每道环节各2%;零售环节最高不得超过3%.流通环节中发生的直接运杂费用按照正常、合理的流向据实计算。
三、切实落实化肥价格各项政策,加强化肥生产流通市场的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督促供电、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化肥运输等价格优惠政策的同时,继续加强对化肥等农资价格市场的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出厂指导价,不执行政府制定的经营差率,擅自提高化肥出厂中准价及综合经营差率,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确保国家各项化肥价格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四、积极做好化肥淡季储备和价格监测工作。参与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的省农资有限公司、省沃尔得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和江西贵溪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执行《江西省省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赣发改经贸[2005]1474号),按照规定时间、进度和数量储足化肥,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稳定市场供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严格按照省价格监测中心的要求,科学选择批零网点,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农资监测项目。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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