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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6]房5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17 | 生效日期:2006-03-01 |
福建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绿化赔偿收费标准意见的函》(闽建计[2005]37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赔偿收费行为,结合我省试行一年多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城市绿化赔偿费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城市绿化赔偿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执收单位仍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城市绿化赔偿费的复函》(闽财综[2004]75号)规定执行。
二、城市绿化赔偿费的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上述的收费标准包含苗木的移植、砍伐费用及附属配套设施费用。其中属于行道树的收费标准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
三、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必须公开收费文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本复函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2006年3月1日之前的收费标准仍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闽财综[2004]75号规定执行。
附件:城市绿化赔偿收费标准(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6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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