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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全省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电[2006]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14 | 生效日期:2006-03-01 |
各市、县(区)物价局 、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全省农村公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实行后,各地要全面清理规范现行农村公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学校只能按照“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项目和寄宿生住宿费,取消农村公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各项收费项目。
二、城市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规定仍按闽价电[2005]34号和闽价[2004]费259号及闽教综[2004]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福建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闽价电[2003]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农村公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变更手续等收费公示工作;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后的收费检查工作,严厉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四、农村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是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举措,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各级财政安排的免除学杂费专项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不得因财政资金到位不及时而影响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积极推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学校年度预算、决算以及每季度的财务报表信息,要在学校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全校师生和当地群众的监督。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6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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