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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 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珠财综[200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0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财政局、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公安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综[2006]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略)
  1.转发财政厅 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综[2006]21号)
  2.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物价局
200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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